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844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299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8530Y。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
被告: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QWKFXA。
法定代表人:李长银。
被告:厦门市工人文化宫,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0222M。
负责人:陈宏。
原告***与被告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工人文化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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