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3民初1875号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下洲花园九龙大道1014-18至1014-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52326L。
法定代表人:许式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男。
被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郭晓玲,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意、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辉煌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535,025.04元(现款价527,790元、加价款7,235.04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84,379.85元)(前述款项城投公司有权从辉煌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27,300元予以抵扣,抵扣顺序依次为违约金、货款加价款、货款现价款);2.判令辉煌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对辉煌公司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由辉煌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城投公司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保全申请费3,154.43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辉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城投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双方对辉煌公司向城投公司采购袋装水泥的用途、型号、数量、金额、结算、款项支付、加价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同日,***向城投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辉煌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货款(含加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均按照约定供货,但辉煌公司未按照未定及时向城投公司支付货款。经城投公司多次催促,辉煌公司仍未付清。经双方对账确认,城投公司累计供货现款价781,420元,但辉煌公司仅支付253,630元,尚欠货款现价款527,790元、加价款7,235.04元以及违约金。经城投公司多次催款,辉煌公司仍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义务;同时***需对辉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城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材料购销合同》,拟证明城投公司与辉煌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担保函、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向城投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辉煌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3.114张销售发货单、10张水泥对账单、10张发票、8张发票签收单、2张银行回单,拟证明双方累计供货现款781,420元、城投公司累计开具10张发票金额共计781,420元,辉煌公司均已签收,辉煌公司累计付款253,630元。4.催款函、快递单及签收记录、律师函、快递单、快递跟踪记录,拟证明因城投公司向辉煌公司催款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拟证明因辉煌公司违约导致城投公司起诉支出律师费用。
辉煌公司辩称,辉煌公司对本案事实有异议:1.林锦作为货物的接收人,但城投公司提供货物签收单有其他不认识的人签收,对此辉煌公司不予认可。2.对账人陈如晖签字也有异议,因为陈如晖在对账时没有认真核对林锦签字的销售单,城投公司单方提供的销售单签字与实际情况不符。3.***担保是无效的,担保金额不明确,辉煌公司认为担保无效。4.对违约金有异议,因为城投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跟辉煌公司进行对账,也没有及时通知辉煌公司,所以辉煌公司无法跟城投公司进行对账,辉煌公司没有违约,另外违约金过高,跟法律规定不符。5.律师费要求不合理,因为律师费不属于必要支出,律师费收取金额过高,律师费发票无法证明与实际支付。辉煌公司未提交证据。
***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5日,辉煌公司因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施工需要作为购货单位(甲方)与供货单位(乙方)城投公司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每批货物的现价款以甲方下单当日双方执行的最新供应价为准。第七条结算方式约定:月结:每一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供货对账结算,确认上个月所供货物的数量及相应的现价款货款总额。双方对完账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对账金额相符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1号作为甲方上个月货款的付款起算日,若甲方在付款起算日后15日内支付货款,则按照现价款货款结算;若甲方在付款起算日后第16-45日内付款,则自第16日起,在现价款货款基础上每日加价万分之四。对应月份的货物最终结算价为现价款货款与上述加价总额的合计数额。双方同意价款的支付期限为:每个付款起算日后的45日内付清对应月份所供货物的全部价款(含加价款)。若甲方未在付款起算日后45日内付款,则甲方属于逾期付款。乙方可停止供应材料并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指定对账联系人:陈如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日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货款、加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一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调解求得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采取保全措施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向城投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自愿作为辉煌公司的担保人,为辉煌公司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1.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辉煌公司应付的货款(含加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采取保全措施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差旅费)等。2.担保期限:自辉煌公司原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辉煌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付清欠款时,本人原因在接到贵司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代为偿还辉煌公司所欠款项。
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辉煌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城投公司提交水泥对账单10份,对账单上均有辉煌公司指定对账人陈如晖签名,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2021年4月20,530元、2021年5月43,050元、2021年6月60,200元、2021年7月129,850元、2021年8月187,725元、2021年9月160,480元、2021年10月123,335元、2021年11月17,250元、2021年12月37,125元、2022年1月1,875元。以上10份对账单货款合计781,420元。
城投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按上述货款金额共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付给辉煌公司,金额共计781,420元。辉煌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城投公司123,780元,于2021年8月19日支付129,850元,以上合计253,630元。辉煌公司另行支付城投公司保证金127,300元。至庭审结束前辉煌公司未再付款。
城投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
诉讼过程中,城投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526,885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闽0603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88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并已采取保全措施。城投公司因诉讼保全支出财产保全保险费1,200元。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城投公司已依约完成供货义务,辉煌公司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付款。辉煌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辉煌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辉煌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在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城投公司因辉煌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辉煌公司的违约情形,在货物签收后45日后付款的,以每逾期一日按未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该部分违约金调整为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年利率15.4%,即根据双方约定逾期16至45日这30天的利率为年利率14.4%(12月×1.2%/月),46日以上部分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算。根据双方约定及本院对违约金过高部分的调整,辉煌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021年4月、5月、6月、7月货款已付,其中2021年4月、5月、7月逾期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152.76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所欠货款为527,790元,截止2022年3月18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2,504.27元,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527,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截止2022年3月18日辉煌公司尚欠城投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3,657.03元,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527,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城投公司请求辉煌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1,200元,符合双方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辉煌公司另行支付的保证金127,300元不属于本案的货款,城投公司与辉煌公司未就该部分款项性质等进行约定,也未对该款项的支付时间、是否抵扣及抵扣顺序进行确认,故该款项双方另行处理。***向城投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包括但不限于辉煌公司应付的货款(含加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采取保全措施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差旅费)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城投公司请求***对辉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27,7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3月18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3,657.03元,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527,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1,200元,以上共计21,200元。
三、***对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6.05元,减半收取计5,103.02元,由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96元,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8.06元。保全申请费3,154.43元,由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斐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雅蓉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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