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14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装饰城一号馆1层A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25625368。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超,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送货单》中约定的管辖合法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1、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送达《送货单》,属于程序错误。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该事实。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送达该材料属于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无权在《采购合同》之外,通过格式的《送货单》约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讼争货物已经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第16.3明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任何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内容,均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方能视为有效。而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并不是补充协议,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物资收货的确认手续,上诉人指定的材料收货员的权限在合同中也十分明确,其无权对合同条款或内容作任何的变更和修改,其签字和盖章只是对供应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确认,方便被上诉人办理结算手续。被上诉人单方擅自在《送货单》上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加上所谓约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送货单》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同安区,依法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根多份《送货单》中都有双方人员签字,且均约定:“在履行供货或付款义务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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