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辉达玻璃有限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2006号
原告:***辉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六十份村六十份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LGHR0T。
法定代表人:黄其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
原告***辉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辉达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辉达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达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辉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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