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盛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72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宏盛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65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宏盛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恒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辉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盛恒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辉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6350元予以冻结,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京0106民初9729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96350元。现宏盛恒泰公司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盛恒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3963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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