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胥福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再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胥福堂,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7民终386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豫民申70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鑫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鑫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28天内,在胥福堂不支付工程款时,从29天起计算工程款利息。原判认定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依据不足;2、原判认定的诉争建筑面积仅为主体工程,而826.48平方米的附属工程是其实际施工完成,应予保护;3、在施工过程中,因胥福堂建设手续不全,导致停工损失共计213565.50元应予保护。为此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胥福堂辩称:1、至今鑫鑫公司未提交结算报告,主要原因在于鑫鑫公司擅自变更图纸设计,扩大建筑面积,形成违章建筑,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且至今鑫鑫公司未交付占有的四楼一套一百平方米房屋和门岗房、地下室;2、鑫鑫公司的停工损失是其自身造成的,故其主张赔偿停工损失依据不足。为此,请求驳回鑫鑫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中,鑫鑫公司实际施工范围包括前院大门、院墙、门岗房、化粪池、水沟及外运土工程在内的附属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经河南骏业方圆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附属工程面积为:两间配房建筑面积共53.97平方米、住宅楼北侧与东侧硬化地面面积754.67平方米及住宅楼一楼住户院墙(南北方向)长度合计17.84米,该附属工程的工程价款具体是多少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2、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涉诉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0年3月份涉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胥福堂所欠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17民终386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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