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2604号
原告: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永峰,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艳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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