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徐香连、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3民初159号
原告:徐香连,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香连与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徐香连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香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香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香连负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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