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3047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浙江商贸城二期东4区1层1082-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2MA46MMDC0Q。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06749777E。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诉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鑫隆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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