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苍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158号
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同信集团6号写字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苍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周楼村委周楼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詹太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苍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詹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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