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471号
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市平桥区明港镇***一组2号。
法定代表人:**来,职务: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间预交案件审理费,并且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表示不再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