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1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以与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26元,减半收取85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