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36号
申请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10号院1号厂房科技楼11层1号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29740(3-3)。
法定代表人:刘洋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俊慧,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财政所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8248B。
法定代表人:徐占超。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11个银行账户(后附明细);二、查封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41套房产(后附明细);三、以上保全价值以1亿元为限。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11个银行账户(附详细清单);
二、查封河南省聚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41套房产(附详细清单);
三、以上保全价值以1亿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