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2号
申请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院**厂房科技楼****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29740(3-3)。
法定代表人:刘洋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油坊头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0845598A。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账号:41×××0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碧桂支行,账号:44×××65);二、查封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的土地使用权;三、上述第一、二项财产保全价值以53410437.45元为限。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账号:41×××0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碧桂支行,账号:44×××65);
二、查封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的土地使用权;
三、上述第一、二项财产保全价值以53410437.4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盼娣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