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财保347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0号**君临商务大厦5-1-1112号、5-1-1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
法定代表人:*美玲。
被申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美玲,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东,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3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的银行存款7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洛阳西工支行营业部账号:25×××86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洛阳西工支行营业部账号:25×××8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