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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7228号
原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67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光辉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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