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