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执236号之一
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0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5070元。因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80106元,本院已冻结,因本案进入再审,暂未扣划。 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网络支付机构、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回款16057654.86元,因再审暂未发放。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李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