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5762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临商务大厦5-1-1112、5-1-1113/div>
法定代表人:孙赪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实习),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曲原,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诉被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曲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34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洛阳银行中州支行达成还款意向,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广场5幢1-111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的查封及解除所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