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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5762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临商务大厦5-1-1112、5-1-1113/div> 法定代表人:孙赪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实习),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芦院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原,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诉被告河南天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曲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