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6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健,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延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靳殿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兴,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梅,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3元,上诉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7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邢梅霞
审判员  刘 针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