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延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靳殿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兴,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梅,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圆圆,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亮,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审被告:河南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北段497号。
法定代表人:金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先,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王学亮、原审被告河南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车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