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164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刚、付圆圆,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延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靳殿广,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兴、孙艳梅,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臧东伟、***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臧东伟、***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52027.91元。申请人臧东伟、***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臧东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027.9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臧东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植
人民陪审员 刘学松
人民陪审员 周国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