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57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俊杰,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革,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俊杰、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