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欧阳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874号
原告:欧阳**,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
法定代表人:陈自革。
原告欧阳**与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欧阳**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负担。
审判员  聂剑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陵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