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786号
原告:欧阳**,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霞,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694730187,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欧阳**与被告***、***、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欧阳**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负担。
审判员 贾荣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