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1163号
原告:***(曾用名李庆德),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峰,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
负责人:陈自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超,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以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