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104号
申请人:***,男,1973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68920495P。
法定代表人:卓利奇。
第三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
法定代表人:陈自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坐落于濮阳县挥公大道与顺河路交叉口向南五百米路东的不动产查封冻结,保全总标的为1,661,818.2元。申请人缴纳了保全费,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名下坐落于濮阳县挥公大道与顺河路交叉口向南五百米路东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总数额为1,661,818.2元;其中,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