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24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地址: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革,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卓利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以私下达成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丽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