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驻马店轩强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153号
原告:驻马店轩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5MA44C2PR94。
法定代表人:刘晓江,公司经理。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2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ll7251759507612。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公司经理。
原告驻马店轩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驻马店轩强实业有限公司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轩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