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金茂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桥南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阮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帅,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阮华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一审第三人:王永贺,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再审申请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金茂元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阮华伟、王永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