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11民初4602号
原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07612。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沛,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市财经学校),住所地:平顶山市神马大道中段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715XU。
法定代表人:马庆叶,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锋,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简称三里河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市财经学校)(简称市财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里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沛、郭国义,被告市财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里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市财经学校向三里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6793.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市财经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三里河公司、市财经学校签订了平顶山市财经学校2号学生宿舍楼施工合同,三里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如期完成了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三里河公司、市财经学校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7008634.82元,市财经学校在支付了6181841.64元工程款后,一直拖欠工程款826793.18元至今。虽经三里河公司多次催要所欠的工程款,市财经学校却迟迟不予履行。故诉至法院。
市财经学校辩称,三里河公司承建了学校2号宿舍楼,但是审定金额远远超过了中标价格,我方认为价格过高,请求三里河公司降低价款。
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市财经学校系拥有两个名称、两枚公章的同一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明的学校名称为“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市财经学校)”。
2016年11月20日,该学校以市财经学校的名义(发包人)与三里河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三里河公司承建市财经学校2号学生宿舍楼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施工材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合同签订后,三里河公司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3月,该工程验收合格。平顶山市审计局委托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19年10月9日,该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确定该工程审定总金额为7008634.82元(不含社保)。三里河公司与市财经学校均确认已付工程款金额为6181841.64元,未付工程金额为826793.18元。
诉讼中,三里河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市财经学校支付工程款618158.36元。市财经学校明确表示放弃仲裁抗辩,本案由法院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三里河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报告》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经审查,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财经学校与三里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由三里河公司承建2号学生宿舍楼的施工,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三里河公司有权要求市财经学校支付工程款。对于本案所涉工程款总额为7008634.82元(不含社保)、已付工程款为6181841.64元、未付工程款为826793.18元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市财经学校请求三里河公司就工程款作出让步,三里河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市财经学校支付618158.36元。此系三里河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市财经学校应当支付三里河公司工程款618158.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市财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18158.36元。
二、驳回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4元,由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负担1523元,由平顶山市财经学校负担4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