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8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07612。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关于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4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
二、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民终4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