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018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