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8983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