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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3882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三里街90-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