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3882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三里街90-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