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583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府服务中心二楼3-24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以北、京衡大街以东兴***商业社区物业楼1-2层商102。
法定代表人:**改,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市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69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69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宫 玉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