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04民初1977号
原告: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派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以北、京衡大街以东兴***商业社区物业楼1-2层商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BAGE2N。
法定代表人:**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17号楼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0Y7G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尚拖欠的工程款4013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13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广西奕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和甲类车间所需的泄爆墙工程供应泄爆墙材料并安装,约定固定单价为287元/平米、暂定工程量为4000平米、合同暂定金额为1148000元,并同时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总价款的30%,材料到施工现场后付总价款的50%方可进场安装,安装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20%(完成全部工程的安装施工后5日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后,实际产生的合同结算金额为801304元。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及施工安装项目已由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予以确认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了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完成工程款支付义务。截至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价款40万元,尚有401304元价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工程款401304元,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上述工程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因案外其他工程款尚未收回,请求分期支付清偿欠付原告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现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1304元及利息,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应以4013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2日按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派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3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1304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1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1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45××××33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