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贵州腾源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6000号之一
原告:贵州腾源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若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卜宪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先坡。
原告贵州腾源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贵州腾源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黔0522民初6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7238.68元或价值相当于2167238.68元的财产(能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到的)予以保全。2020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经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黔0522民初6000号民事调解书。同日,原告贵州腾源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辛彩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霄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