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8786号
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西留养段。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