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
法定代表人:卜宪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黄甸镇定光板桥村4组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1号(联建楼301室)。
负责人:何彦,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祥忠,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乐都区马营乡昆仑村203号青海省乐都区。
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赵祥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5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正  芳
审判员      樊静
审判员     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