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47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67588Y。
法定代表人:卜宪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