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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593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06756Q,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1号(联建楼301室)。
负责人:何彦,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67588Y,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卜宪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祥忠,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乐都区。
原告***诉被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祥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玉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