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79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晏胜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才,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兰英,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荣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河南旭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唐永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黎亚,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王永红,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周谷琴,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曹丽,女,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晏胜强、杨立才、郭兰英、易荣伟及原审被告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旭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王黎亚、王永红、周谷琴、曹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已经与***、晏胜强、杨立才、郭兰英、易荣伟在2018年12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 悦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程保华
书记员郭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