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畅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府路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济源市畅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与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针对***、***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5元(***上诉部分),减半收取460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