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065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