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6执复55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源市北海街道财政所。住所地: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财政所所长。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三***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西城公司)与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三***会(以下简称济源三***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19)豫9001执18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济源三***会的征地补偿款651.1266万元,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协助冻结了济源市北海街道财政所(以下简称北海财政所)的代管资金户中6511266元。北海财政所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财政账户账号内6511266元的冻结措施。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了(2021)豫9001执异14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北海财政所的异议,北海财政所不服,提请本院进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9001执异145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9001执异145号执行裁定。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