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尤***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园区钢材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一审被告:济源市大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正源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地质队家属院综合楼5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与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峰公司)、***、**、***、***、***、***、济源市大河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河南正源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西城建筑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2016年7月29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投资担保公司诉钜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7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投资担保公司对钜峰公司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西城建筑公司发现一审法院错误将属于其的大部分财产判决在内,严重侵害了西城建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案外人西城建筑公司在申请执行钜锋公司即(2014)济中执字第90号案件中,经济源中院裁定并经双方申请对财产进行评估,由济源中院执行局主持协调,西城建筑公司和钜峰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西城建筑公司同意接收钜峰公司的全部财产抵还所欠债务,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债权、利息及***行金,并帮助钜锋公司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养老保险及税金42万元。济源中院执行局监督当场进行交接,并制作了移交清单和执行笔录,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财产交接履行完毕后,投资担保公司曾向济源中院提异议,认为抵偿给西城建筑公司的设备、钢构厂房先行抵押给了投资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投资担保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停止对涉案设备、钢构厂房的执行措施。济源中院经审查认为,投资担保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投资担保公司提出异议时,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投资担保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了投资担保公司的异议申请。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西城建筑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投资担保公司对钜峰公司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投资担保公司辩称,一、西城建筑公司和钜峰公司在济源中院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本身不合法,西城建筑公司和钜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隐瞒涉案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也违反法律规定,济源中院执行局在没有查明执行标的物是否设定有优先权的情况下的执行行为同样违法,因此,本案中应当撤销的应该是以物抵债调解书和不当的执行行为。二、本案中,济源市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西城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按照法律规定,西城建筑公司应当提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投资担保公司与钜峰公司为实现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同日投资担保公司与钜峰公司又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钜峰公司将其公司设备抵押给投资担保公司,并在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投资担保公司与钜峰公司的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后因钜峰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投资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代为偿还,现投资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西城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要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该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