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02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锦州元发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三段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76280766G。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锦州市古塔区美滋美幼儿园,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57-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702MJ32265222。
法定代表人:***,该园园长。
被告:锦州鑫信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2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12177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锦州元发供暖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美滋美幼儿园、锦州鑫信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文静
人民陪审员毕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红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