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女,系***妻子。
原告***,女,系***长女。
原告*娥,女,系***儿女。
原告*希望,男,系***长子。
被告南阳市永泰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阳市永泰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3年9月12日去世,2013年10月25日原告***的继承人***、***、**、*希望申请变更原告为***、***、**、*希望,四原告当日以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希望撤回起诉。
诉讼费2790元,由原告***、***、**、*希望减半负担1385元。
审判长景坤
审判员陶成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阁